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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B 6364-86)

              2006/9/16 19:26: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
              UDC 621.396.933
              GB 6364-86

              Electromagnetic environment requirements for aeronautical radionavigation s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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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言

                  航空無線電導航是以各種地面和機載無線電導航設備,向飛機提供準確、可靠的方位、距離和位置信息。來自非航空導航業務的各類無線電設備,高壓輸電線,電氣化鐵路,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等引起的有源干擾和導航臺站周圍地形地物的反射或再輻射,可能會對導航信息造成有害影響。為使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與周圍電磁環境合理兼容,保證飛行安全,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管理和作為非航空導航設施與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兼容的準則。

              2 中波導航臺(NDB)

                2.1 中波導航臺是發射垂直極化波的無方向性發射臺。機載無線電羅盤接收中波導航臺發射的信號,測定飛機與中波導航臺的相對方位角,用以引導飛機沿預定航線飛行、歸航和進場著陸。
               
              2.2 中波導航臺包括機場近距導航臺、機場遠距導航臺和航線導航臺。近距導航臺和遠距導航臺通常設置在跑道中心延長線上,距跑道端1000—11000m之間。航線導航臺設置在航路或航線轉彎點、檢查點和空中走廊進出口。
               
              2.3 中波導航臺工作在150—700kHz范圍內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劃分給無線電導航業務和航空無線電導航業務的頻段。
               
              2.4 遠距導航臺和航線導航臺覆蓋區半徑為150km(白天)。近距導航臺的覆蓋區半徑為70km(白天)。
               
              2.5 中波導航臺覆蓋區內最低信號場強,在北緯40o以北為70μV/m(37dB),在北緯40o以南為120μV/m(42dB)。
               
              2.6 在中波導航臺覆蓋區內,對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干擾的防護率*為9 dB, 對其它各種有源干擾的防護率為15dB。
               
              2.7 以中波導航臺天線為中心,半徑500 m以內不得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壓輸電線;半徑150m以內不得有鐵路、電氣化鐵路、架空金屬線纜、金屬堆積物和電力排灌站;半徑120m以內不得有高于8m的建筑物;半徑50 m以內不得有高于3 m的建筑物(不合機房)、單棵大樹和成片樹林。

              3  超短波定向臺(VHF/UHF DF)

                3.1 超短波定向臺是一種具有自動測向裝置的無線電定向設備,通過接收機載電臺信號,測定飛機的方位,引導飛機歸航,輔助飛機進場著陸,配合機場監視雷達識別單架飛機。
               
              3.2 超短波定向臺通常設置在跑道中心延長線上,亦可與著陸雷達配置在一起。
               
              3.3  超短波定向臺工作在118~150MHz和225~400MHz兩個頻段中,國家無線電管理部門劃分給移動業務和航空移動業務的頻段。


                  * 防護率系指保證導航接收設備正常工作的接收點處信號場強與同頻道干擾場強的最小比值,以分貝(dB)表示。


               
              3.4  超短波定向臺最低定向信號場強為90μV/m(39dB)。
               
              3.5 超短波定向臺對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干擾的防護率為14dB,對其它有源干擾的防護率為20dB。
               
              3.6 以定向臺大線為中心,半徑700m以內不得有110kV及以上的高壓輸電線;500m以內不得有35kV及以上的高壓輸電線、電氣化鐵路和樹林;300 m以內不得有架空金屬線纜、鐵路和公路;70m以內不得有建筑物(機房除外)和樹木;70m以外建筑物的高度不應超過以大線處地面為準的2.5o垂直張角。

              4 儀表著陸系統(ILS)

                  儀表著陸系統由機載航向、下滑、指點信標接收機和地面航向、下滑、指點信標發射機組成,它為飛機提供航向道、下滑道和距跑道著陸端的距離信息,用于復雜氣象條件廠,按儀表指示引導飛機進場著陸。

                4.l 航向信標臺
                  4.1.1  航向信標臺通常設置在跑道中心延長線上,距跑道終端100~600m處。
                  4.1.2  航向信標臺工作在108~111.975MHz頻段。
                  4.1.3  航向信標臺向飛機著陸方向發射水中極化的扇形合成場型,其覆蓋區為,以航向信標臺大線為基準,在跑道中心延長線±10o以內為45km,在10o~35o之間為30km(圖 1)。

              圖1 航向信標臺覆蓋區

                  4.1.4  航向信標臺覆蓋區內,最低信號場強為40μV/m(32dB)。
               
                4.1.5  在航向信標臺覆蓋區內,對調頻廣播干擾的防護率為17dB,對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干擾的防護率為14dB,對其它各種有源干擾的防護率為20dB。
                  4.1.6 在航向信標臺場地保護區內,不得有樹木、高桿作物、建筑物、道路、金屬柵欄和架空金屬線纜。進人航向信標臺的電源線和電話線應從保護區外埋人地下。在航向信標臺天線前向±10o、距離天線陣3000m的區域內,不得有高于15m的建筑物、高壓輸電線等大型反射物體存在。

              4.2.5  在下滑信標臺覆蓋區內,對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干擾的防護率為14dB,對其它各種有源干擾的防護率為20dB。
                  4.2.6 下滑信標合的保護區如圖 4所示。在A區內不得有高于0.3m的農作物和雜草,不得有建筑物、道路、金屬柵欄和架空金屬線纜。進人下滑信標臺的電源線和電話線應從A區外埋入地下。在B區內不得有高于10m的金屬物體、堤壩、樹林和高壓輸電線等大型反射體存在。 

               


              4 下滑信標臺保護區

                4.3 指點信標臺
                  4.3.l  指點信標臺通常設置在距跑道端1000—11000 m之間。

                  4.3.2  指點信標臺的工作頻率為75MHz。
                  4.3.3 指點信標臺向空中發射垂直扇型波束。其覆蓋區為,高度50—100m時,縱向寬度為200—400m;高度200—400m時,縱向寬度為400—800m(圖 5)。


              5指點信標臺覆蓋區

                  4.3.4   指點信標臺覆蓋區內最低信號場強為1.5 mV/m(64dB)。
                 
              4.3.5  在指點信標臺覆蓋區內,對有源干擾的防護率為23dB。
                 
              4.3.6  在指點信標臺保護區(圖6)內,不得有超出以地網或天線陣最低單元為基準、垂直張角為20o的障礙物。


              6 指點信標臺保護區

              5 全向信標臺(VOR)

                5.1 全向信標臺與機載全向信標接收機配合工作,能全方位、不間斷地向飛機提供方位信息,用于引導飛機沿預定航線飛行、歸航和進場著陸。
               
              5.2全向信標臺分為機場全向信標臺和航線全向信標臺。機場全向信標臺通常設置在機場內或跑道中心延長線上,距跑道端360—11 000m之間。
               
              5.3 全向信標臺工作在108—117.975MHz頻段。
               
              5.4飛行高度為400m時,全向信標臺的覆蓋區半徑為65km。
               
              5.5 全向信標臺覆蓋區內最低信號場強為90
              μV/m(39dB)。
               
              5.6 在全向信標臺覆蓋區內,對調頻廣播仟擾的防護率為17dB,對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干擾的防護率為14dB,對其它各種有源干擾的防護率為20dB。

              5.7  全向信標臺場地保護要求(圖7)



              7全向信標臺場地要求

                5.7.1 以天線為中心,半徑200 m以內不得有建筑物(機房除外);半徑200 m以外,金屬結構建筑物的高度不應超過以天線基礎為準1.2o垂直張角,木質結構建筑物的高度不應超過以天線基礎為準2.5o垂直張角。
               
              5.7.2  以天線為中心,半徑150m以內不得有樹木,距大線150~300m之間不得有高于9m的獨立樹木,300m以外樹木的高度不應超過以天線項部為準 2o垂直張角。

               
              573 以天線為中心,半徑150m以內不得有金屬柵欄和拉線,150m以外金屬柵欄和拉線的高度不
              應超過以天線基礎為準1.5o垂直張角。
               
              5.7.4  以天線為中心,半徑360m以內不得有架空金屬線纜,360m以外架空金屬線纜的高度不應超過以天線頂部為準0.5o垂直張角;徑向進入全向信標臺內的電源線和電話線應從200 m以外埋入地下。

              6  測距臺(DME)

                6.1  測距臺與機載設備配合工作,能不間斷地為飛機提供距離信息,用以引導飛機沿航線飛行和進場著陸。
               
              6.2  測距臺通常與全向信標臺配置在一起,與儀表著陸系統配合工作的測距臺可單獨配置在機場內。
               
              6.3  測距臺工作在960—1215MHz頻段。
               
              6.4  飛行高度為400m時,測距臺覆蓋區半徑為65km。
               
              6.5  測距臺覆蓋區內最低信號場強為1380
              μV/m(63dB),最低峰值脈沖功率密度為-83dBW/m2
               
              6.6  在測距臺覆蓋區內,對各種有源干擾的防護車為8dB。
               
              6.7  測距臺的場地保護要求與5.7相同。

              7  培康導航臺(TACAN)

                7.1  塔康導航臺與機載設備配合工作,能不間斷地為飛機提供方位和距離信息,用以引導飛機沿預定航線飛行、舊航和輔助飛機進場著陸。
               
              7.2  塔康導航臺通常設置在機場內或跑道中心延長線上。
               
              7.3  塔康導航臺工作在962—1213MHz頻段。
               
              7.4  飛行高度為400 m時,塔康導航臺覆蓋區半徑為65 km。
               
              7.5  塔康導航臺覆蓋區內最低信號場強為1000
              μV/m(60dB),最低峰值脈沖功率密度為-86dBw/m2
                76  在塔康導航臺覆蓋區內,對各種有源干擾的防護率為8dB
                7.7 塔康導航臺場地保護要求
                771 以天線為中心,半徑300 m以內場地應平坦開闊,一切障礙物的高度不應超出圖 8所示的陰影區。

              7.7.2  以天線為中心,半徑300 m以外的植物區和其它障礙物,其高度應滿足如下要求(圖8):



              8  塔康導航臺場地要求


                 a.
              最大水平張角為9o的植物區,允許最大垂直張角為13o
                 
              b.最大水平張角為30o的植物區,允許最大垂直張角為7o

                  c.最大水平張角為3o的障礙物,允許最大垂直張角為8o
                 
              d.最大水平張角為10o的障礙物,允許最大垂直張角為5o
               
              7.7.3  以天線為中心,半徑300 m以內不得有鐵路和架空金屬線纜。引入塔康導航臺的電源線和電話線應從300 m以外埋入地下。

              8  著陸雷達站(PAR)

                8.1  著陸雷達站向著陸方向交替發射水平和垂直掃描波束,接收飛機的反射回波,測定其位置,用以引導飛機進場著陸。
               
              8.2  著陸雷達站通常設置在跑道中部的一側,距跑道邊緣不少于100 m。
               
              8.3    著陸雷達站的工作頻率為9370
              ±30MHz。
               
              8.4  著陸雷達站的覆蓋區為,以天線為基準,方位
              ±10o,仰角 -1o +8o,距離35km(圖9)。
               
              8.5  著陸雷達站周圍應平坦開闊。在覆蓋區,距天線500 m以內不得有高于以天線為基準0.5o垂直張角的障礙物。

               
              86 配有超短波定向臺的著陸雷達站,還應滿足第3章超短波定向臺的各項保護要求。

               


              9 著陸雷達覆蓋區

              9  測量儀器和測量方法

                9.1  測量信號場強和干擾場強所用儀器應符合GB 6113—85《電磁干擾測量儀》的要求。
               
              9.2  測量幅度調制和頻率調制的連續波信號場強或干擾場強,應采用平均值檢波;測量脈沖調制的信號場強或干擾場強,應采用準峰值檢波或峰值檢波。
               
              9.3  信號場強和干擾場強的測量均在地面進行。

               
              94  各種干擾源的干擾場強的測量,應按照有關的國家標準所規定的方法進行。

              附錄A
              工業、科學和醫療(
              ISM)設備干擾允許值
              及對航空導航業務防護距離的計算
              (參考件)

              A1   工業、科學和醫療(ISM)設備干擾允許值及其衰減特性(見下表)。

              防護業務

              頻率范圍
              (MHz)

              防護率
              (dB)

              ISM設備干擾衰減率

              離開ISM設備用戶邊界30m處的干擾允許值dB(μV/m)

              中波導航臺

              0.150-0.535

              9

              d-2.8

              85

              超短波定向臺
              航向信標臺
              全向信標臺
              下滑信標臺

              108-400

              14

              d-1

              40

              A.2  對工業、科學和醫療(ISM)設備干擾防護距離的計算公式:

                        (A1)

              式中:d——防護距離,即ISM設備距地面或機載接收設備的距離,m;
                   
              E30——ISM設備干擾允許值,dB(
              μWm);
                 
                Es——防護業務的信號場強,dB(
              μV/m);
                 
                R——防護率,dB;
                 
                A——ISM設備干擾衰減率中的衰減指數,如上表中在0.150—0.535MHz頻段為2.8。

              A3  當工業、科學和醫療設備的干擾允許值和衰減率不能達到表中的標準時,應根據實際測量的干擾場強值和衰減率進行防護距離的計算。

              附錄B
              飛機在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覆蓋區和進場著陸時的飛行高度
              (參考件)

              B1  運輸機按遠、近距導航臺進場著陸時的下滑線(下圖)。


              飛機下滑線

              B.2  利用航向信標臺、下滑信標臺、全向信標臺、測距臺和塔康導航臺引導飛機進場著陸時的最低飛行高度按最低下滑角為2.5o計算。
              B.3  除進場著陸階段外,飛機在中波導航臺、全向信標臺、測距臺和塔康導航臺覆蓋區內的最低飛
              行高度為400 m;在儀表著陸系統航向信標臺和下滑信標臺覆蓋區內的最低飛行高度為600 m

              附錄C
              英文縮寫詞
              (參考件)

              NDB——non-directional beacon
              VHF——very high frequency
              UHF——ultra high frequency
              DF——direction finder
              ILS——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VOR——very high frequency omnirange
              DME——distance-measuring equip ment
              TACAN——tactical air navigation
              PAR——precision approach radar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無線電管理部門提出。
                本標準由空軍司令部組織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恒謀、閻榮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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